海南东方市女子陈某
在某微信群里
向李某购买了740箱李子
当一车李子从海口发往东方后
陈某在收货时却发现
一车李子几乎软烂发霉
无法售卖
卖家虽然同意退货
但当货车司机拉着李子
返回海口市的装货点后
李某却玩起“消失”
最后在警方介入后
才露面收货
近日
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
这起水果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李某
向陈某退还货款8800元
并承担退货运费1800元
案情经过
女子购买740箱李子
收货时发现全是烂果
2025年9月13日,陈某在一个名为“特价水果群”的微信群里,看到澄迈卖家李某发布的水果李子出售信息。双方添加好友后,陈某从李某处以每箱12元的价格购买740箱李子,由卖家负责从海口装车发货,运费600元。货款共计8880元,李某优惠了80元。
当天15时51分,陈某通过微信将货款和运费共计9400元转给了李某。按照约定,这批李子应在当天21时30分左右运抵东方市某村。然而,当天22时20分,740箱李子卸下货车时,陈某随即打开箱子验货,发现大量李子已经软烂、发霉,根本无法销售。陈某立即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对方在查看照片后也承认“货物确实有问题,无法销售”,并同意退货。双方商定,由原车将这批烂果运回海口,返程运费1800元由陈某现场支付给司机。
2025年9月14日凌晨,货车司机拉着740箱李子抵达海口装货点后,电话联系李某前来收货。李某态度突然发生了变化,他先是要求“换一辆车退货”,被司机拒绝;接着他又要求“让工人搬货”,但始终没有出现在现场。货车司机在海口等待了一天,李某始终没有露面接收退货。9月14日晚,在货车司机报警后,李某才终于露面,收下了该批已经进一步腐烂的李子。此后,李某始终未将货款退给陈某。
货款未退、运费损失……陈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澄迈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货款8800元、运费600元、返程运费1800元,共计11200元。
法院判决
卖家退还货款
并承担返程运费
庭审中,李某承认已收到货款,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他辩称,在发货前就已经通过微信告知“货是有坏果的”,陈某是同意的。至于退货时的返程运费,他认为是陈某选择的退货方式,不应由他承担。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2025年9月13日,双方通过微信达成李子的买卖合同,陈某支付货款8800元及运费600元。收货后,陈某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协商退货,陈某支付返程运费1800元将货物退回。后因李某迟迟不接收退货,导致货物进一步损毁。
法院认为,李某在庭审中已明确同意退还货款8800元,法院予以确认。而且,返程运费1800元应由李某承担。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李某作为出卖方应积极妥善处理退货事宜。但李某却采取拖延、逃避的方式,导致退货过程受阻,返程运费是为退回不合格货物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李某承担。但是,第一程运费600元应由陈某自行承担。陈某在购买前已明知部分李子可能存在瑕疵,且运费已随货款一并支付给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运费承担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该部分风险。
最终,澄迈法院判决李某向陈某返还货款8800元,支付退货运输费用18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货物有质量问题
卖家有配合退货义务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该案中,卖家辩称发货前就说明了货中有坏果,这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符雯妃指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的物的义务。即使事前告知“货中有坏果”,也不意味着可以交付“全部是坏果”。该案中的740箱李子几乎无法销售,已构成根本违约。
符雯妃强调,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卖家不仅有退款义务,还有配合退货的义务。该案中,李某口头同意退货,却在货车司机返程后拒不收货,导致货物进一步腐烂,属于以不作为方式扩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将两笔运费分别处理,体现了精细化的责任划分。返程运费是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卖家承担;第一程运费由买家自担,因其在交易前已对风险有一定预期,且未能证明运费应由卖家承担。
符雯妃提醒,通过网络交易生鲜农产品,应注意留存完整聊天记录。该案中,陈某能够胜诉,关键在于完整保存了从询价付款到协商退货的全部微信记录。同时,在收货时应立即查验。生鲜产品保质期短,发现问题应立即拍照、录像,并第一时间联系卖家。如需退货,应就运费承担、退货时间、地点等达成书面确认,避免事后扯皮。如遇拖延应及时报警。该案中,货车司机报警促使李某最终收货,起到了固定证据、打破僵局的作用。
转自: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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