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花着大价钱下馆子,本想吃顿正宗的驴肉,殊不知端上桌的可能是便宜的马肉。这样“偷梁换柱”的事情,就发生在银川市金凤区某驴肉馆内。近日,该驴肉馆的经营者霍某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获刑,再次为餐饮行业的诚信经营敲响了警钟。
2018年9月,霍某某注册经营“银川市金凤区某驴肉馆”,因生意不错,于2019年12月又开了一家分店。起初,他本分经营,从供货商处采购驴肉进行销售。
然而,自2023年5月开始,市场上驴肉价格不断上涨。为了控制成本、维持利润,霍某某动起了歪脑筋。他与供货商余某某商量,以明显低于驴肉的市场价格大量购入马肉以及马肠、马鞭等产品。随后,他在自己的两家店铺内,将这些马肉产品加工后,冒充“驴肉”销售给顾客。
这种“挂驴头卖马肉”的把戏从2023年5月一直持续至2024年8月。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这段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霍某某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累计金额达4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05236元。
案发后,霍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庭审中,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价马肉冒充价格较高的驴肉进行销售,属于“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4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以下情节: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他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金凤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霍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对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0523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转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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