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上海做家政工作时与雇主朱某相识,关系亲近。后来,李某因患病时常需要来上海就诊,朱某同情她的遭遇,就把自家钥匙留给了李某,同意她随时前来暂住。李某复查期间,睡在朱某卧室中一张高低床的上铺。事发当晚,为便于手机充电,李某头朝无护栏侧卧躺,睡着后不小心从上铺跌落,当场躺在地上无法动弹。朱某发现后将其送医。经医院诊断,李某脊髓损伤,伤情较重。
李某认为,朱某的房子平日除了自住还用于出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而因为朱某向其提供的高低床存在护栏高度较低、长度不足等安全隐患导致其跌落受伤,故应当对其产生的医药费等费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证据表明李某此次受伤与涉事上铺或所使用的寝具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某此次入住朱某家系朋友间的情谊行为;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朱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将受伤倒地的李某送医救治,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李某事发时未能采取更为安全妥当的姿势就寝,其自身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综上,对于李某提出的要求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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