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走到尽头
好聚好散是理想状态
但现实中
不少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
因“分手补偿费”
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近日
楚雄市三街镇
一对同居20余年的情侣
就因分手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闹得不可开交
最终求助至
楚雄市司法局三街司法所
在调解员的介入下得以妥善化解
张某与王某以恋人名义共同生活了20余年,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活琐事矛盾日益加深,争吵不断,最终决定分手。然而,在分割财产及经济补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张某认为自己的青春付诸东流,要求王某支付20万元作为“分手补偿费”;王某则指责张某在同居期间未尽到相应家庭责任,拒绝支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多次协商均以激烈争吵收场,矛盾不断激化,遂向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所立即联合镇平安办、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组成专项调解小组,确立了“情绪疏导为先,法理结合为要”的调解策略。
初次调处时双方情绪对立严重,调解员秉持“先解情绪、再解问题”原则,充分倾听双方诉求,逐步消解对立情绪,重建良性沟通。调解员向双方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同居关系财产处理相关规定,明确权利义务边界,指出“分手补偿费”不属于法律支持的诉求,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感情、依法主张合理诉求。
经多轮沟通,双方态度缓和,同意协商折中补偿方案。调解员释明:单纯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目的约定的情感补偿,不属于法定给付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建议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权益。最终,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工作人员表示,很多人认为同居多年分手理应获得补偿,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类诉求无法获得强制支持:同居关系结束时,一方基于情感或道德承诺自愿给付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分手补偿费”等,本质属于自然债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无法定给付义务。在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出现矛盾,双方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责任感、使命感、幸福感都将大打折扣,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闵以荣 通讯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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