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本市首起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见义勇为、获准减刑的案件。
罪犯李某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舍己救人,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该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法律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功能。
案情回顾
李某某,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于2023年1月到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李某某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良好,获得社区矫正机构表扬。同时,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体现出真诚悔罪的态度。
见义勇为
2024年7月17日,李某某在厦门海沧湾海角九号附近海域,发现一名男子因脚抽筋落水,情况危急。他不顾个人安危,果断下水施救,成功将落水者救起。


事后,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确认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李某某也被授予“海沧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获得奖励金5000元。
法律评价
厦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仅确有悔改表现,更以实际行动展现了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勇气,符合重大立功条件,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其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依法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相应缩短三个月。
本案是社区矫正与见义勇为相结合的一个典型案例。李某某在矫正期间不仅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更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展现了一名矫正对象从“违法者”向“守法者”再到“有益于社会者”的转变过程。
法律的威严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引导。通过依法减刑,既肯定了李某某的悔改与立功表现,也向社会传递了积极向上的价值导向:无论身处何种境地,只要真诚悔过、积极向善,法律都会给予公正评价和温暖回应。
供稿:审监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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