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9时10分许,聊城市莘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张鲁中队执勤民警巡逻至毕屯附近时,发现一辆行驶中的黑色小型汽车,前后均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异常情况立即引起了民警的警觉,执勤民警当即示意该车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面对询问,驾驶人含糊其辞,民警随即依法对车辆进行了细致检查,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了车辆的正式号牌。

经核实,该驾驶人为躲避监控抓拍,故意将车牌藏匿。执勤民警当场对驾驶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明确指出机动车按规定挂牌上路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的基本要求。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不仅扰乱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将给案件侦破和受害者权益保障带来极大困难,将号牌“藏”起来看似“躲”过了监控,实则将自己和他人安全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驾车出行前,请务必检查车辆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号牌是否按规定悬挂,请大家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转自:聊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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