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起诉索要十倍赔偿
能获得支持吗?
近日,闽清县法院审结一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厘清了正当消费维权与知假买假牟利的法律界限,对借打假之名行索赔之实的行为予以否定,切实维护市场诚信秩序。
原告王某通过小红书平台
看到卖家杨某推广一款进口的印尼糖果
王某随即通过微信联系杨某
下单购买四盒涉案食品
收货后
王某以该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
将杨某诉至闽清法院
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杨某辩称,自己仅是业余帮朋友代销,对产品标签规范不知情,且事发后主动提出退款遭王某拒绝。同时杨某指出,王某短期内多次向不同卖家购买同款产品,行为异常,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意图通过诉讼牟利。
闽清法院经审理查明
王某在与杨某交易前,已多次向其他销售者购买同款涉案食品,且提前将产品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该款食品曾检出违禁成分“他达拉非”。王某当庭陈述,其购买案涉产品是“为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结合其多次购买、刻意送检、执意索赔的行为,法院认定王某购买涉案食品并非出于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是明知产品存在问题,意图通过诉讼获取高额赔偿,属于典型的知假买假牟利行为。
法院认为,杨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应当退还王某货款。但王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其诉求违背食品安全立法精神和诚信原则,无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最终,闽清法院判决杨某退还王某全部货款,驳回王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
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
是保护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不法商家
而非为恶意索赔、牟利式打假提供便利
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过度维权,甚至借维权实施敲诈勒索,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经营主体也应严守合规底线,规范商品标签、严把进货渠道,共同守护食品安全防线。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池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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