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教育培训机构这些“霸王条款”无效,市场监管部门教您避坑

2026-03-14 08:02来源: 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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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来临之际

  为引导教育培训行业经营者

  诚信经营

  守护消费者公平消费权益

  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常见的教育培训类

  不公平格式条款开展专项点评

  公布5个典型无效条款案例

  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

  谨防“踩坑”

  不公平格式条款1

  “已消费课时按原单价计算、扣除7%违约金、并扣除赠送课时。”

  据介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兼顾合同履行实际。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数量而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该课时费已经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同等获得退费。

  该条款约定已消费课时按照原单价计算,排除了经营者对尚未履行的赠送课时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2

  “自课程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学员如对某教育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愿再继续使用,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解除本合同,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相关退费申请。第三十一日起,学员将不可以解除本合同或要求退费。”

  据介绍,此条款约定消费者超过30天后就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和退费的权利,实质是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尚未提供的课程培训服务,消费者依法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故“第三十一日起,学员将不可以解除本合同或要求退费”的条款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3

  “课程开始后概不退款。”

  据介绍,该条款系经营者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机构责任。即便合同约定“不退”,消费者仍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获得部分退款。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4

  “为确保乙方学习效果,乙方应该按时到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以向班主任老师提交申请,请假视为到课,同样计算课程费用。”

  据介绍,经营者可以对学员的出勤纪律与学习效果提出合理要求,但此条款约定学员经请假的缺席时间仍被视同为接受服务并扣减费用,实质是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不实际履行教学义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消费者支付对价,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购买课程的核心目的在于实际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对于其因合理原因请假而未能接受服务的部分,经营者并未提供相应的合同标的,故“请假视为到课并扣费”的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自身主要义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5

  “培训地点及方式:具体培训的地点、方式和班级上课教室以学员所在班级的班主任通知为准。”

  据介绍,经营者可以对教学安排进行合理调整,但此条款将合同的核心履行要素(地点、方式)完全交由经营者单方事后决定,赋予经营者任意变更的权利,且未设定任何合理限制,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的知情权与协商权,加重了消费者可能面临的履约成本与风险,其实质是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该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教育培训服务顺利开展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醒消费者

  在签订教育培训类合同前

  这6点要记牢

  一是核查机构资质。确认培训机构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核对资质证照的经营范围、办学内容、有效期限,避免选择无资质的“黑机构”。

  二是明确服务内容。仔细审阅合同中关于课程名称、培训课时、授课师资、上课时间与地点、教学目标、教材资料等核心条款,确保与机构宣传内容一致,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三是厘清费用明细。确认培训费的具体金额、包含项目、支付方式及退费规则,重点关注退费的条件、比例、办理流程和时限。警惕“一次性预缴高额费用”“终身会员”等诱导性消费,建议按学期或课时分段付费。

  四是关注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如机构未按约定提供课程、擅自变更师资或教学计划,以及学员因个人原因退学等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避免合同中出现“概不退费”等霸王条款。

  五是留存相关凭证。签订合同后,务必索要加盖机构公章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妥善保管合同文本、缴费凭证、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材料,作为维权依据。

  六是警惕消费陷阱。警惕“保过班”“包就业”“只赚不亏”等夸大宣传。此类承诺若写入合同,需明确具体兑现标准和违约赔偿方案。谨慎办理培训贷,切勿轻信机构推荐的第三方。

  记者: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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