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番禺法院审结了一起牛肝菌中毒侵权案。市民张某在番禺一家云南菜餐馆就餐,食用牛肝菌后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身体损害系食用该餐厅提供的牛肝菌所致,对于餐饮公司以“其他顾客未出现不适”为由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明确该理由不能免除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关于张某主张的十倍赔偿,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以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前提。本案中,无证据证明餐饮公司存在主观故意或明知情形,亦无其他同类投诉记录,张某中毒后果不排除个体差异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涉事餐饮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760.27元,并返还餐费156元。(文/记者:肖桂来 通讯员 袁辉 番法宣;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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