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西桂林
一网民编造传播涉消防虚假信息
当事人马某因触犯法律红线
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
经查
违法行为人马某
为吸引关注、获取不当流量
蓄意将一段过往火灾视频
进行“移花接木”
于2026年3月8日捏造并发布了
“桂林当日发生特大火灾”的虚假图文信息
该信息严重背离事实
通过网络迅速扩散,造成公众误解
引发不必要的恐慌情绪
也对正常的消防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造成了直接干扰与不良影响

马某被依法训诫。图源:桂林消防
事件发生后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第一时间联合桂林市委网信办、公安机关
展开核查处置
精准锁定信息发布者
面对确凿证据
马某对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
供认不讳
并主动删除了相关虚假图文信息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公安机关综合其违法情节与事后表现
依法对其作出训诫处理
“当前,消防救援队伍全员在岗、枕戈待旦,全力投入隐患排查、执勤战备和科普宣传,以最高标准守护辖区消防安全。”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马某的行为无端消耗了宝贵的公共资源
是对一线指战员辛勤付出的不尊重
干扰了工作大局,性质恶劣
相关案例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试图通过歪曲事实、消费公众情感
扰乱社会秩序以博取眼球的行为
必将为其错误付出代价
下面这起案例中
造谣者同样受到处罚
2025年2月,网民张某某为博眼球,造谣称忻州市某中学发生火灾,并利用AI软件合成“火灾”图片,发布到个人社交账号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予以查处。

阿消普法
新媒体时代
信息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泛
一旦谣言形成一定规模
不仅会造成不良影响
还会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消提示
互联网给予每个人表达的空间
但绝不允许任何
滥用权利、违法违规的行为存在
每位公民都应自觉
敬畏法律、遵守公序良俗,坚持实事求是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涉及消防动态、突发事件等信息
请以官方权威渠道发布为准
综合:中国消防 桂林消防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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