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食物中毒仅发生在个体身上,商家能否因“群体无异常”而免责?近日,广州番禺法院审结了一起牛肝菌中毒侵权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个体权益不容湮没。 广州市民张某在一家餐馆食用牛肝菌后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在医院被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随后被确诊为食入毒蘑菇中毒(牛肝菌・神经精神型),并住院治疗3天。张某遂将涉事餐馆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张某身体损害系食用该餐厅提供的牛肝菌所致。对于餐馆以“其他顾客未出现不适”为由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明确该理由不能免除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涉事餐饮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760.27元,并返还餐费156元。
文/记者:肖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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