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飞机气流颠簸而摔倒,航空公司应担责吗?

2026-03-09 07:14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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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搭乘飞机过程中,飞机受气流影响产生颠簸时有发生。如果旅客不慎摔倒受伤,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旅客该如何维权?

因飞机气流颠簸而摔倒,航空公司应担责吗?

  (图源网络 侵删)

  2023年6月,李女士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上海飞往北京。飞机因突遇气流导致颠簸,李女士不慎摔倒,致右肩受伤。随后,李女士将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李女士诉称,飞机飞行中,其在未获任何颠簸预警的情况下前往机尾卫生间,其间突遇剧烈颠簸,致其右肩与座位扶手相撞而受伤;事后航空公司仅垫付当晚检查费2000余元,拒绝支付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经多次协商及投诉无果。李女士认为,航空公司既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亦未实施有效救助,构成违约,同时造成其身体痛苦、心理阴影与衣物毁损,故要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书面道歉、赔偿已发生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预估后续治疗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航空公司辩称,航班因天气原因突发颠簸属不可抗力,且颠簸突发后机组立即亮起安全带灯并多次广播提醒卫生间旅客抓好扶手,已尽安全提示义务;乘务长发现原告受伤后即刻为其进行冰敷,落地后由地面服务人员陪同赴医院做CT检查未见骨折,并垫付2000余元医疗费,已履行及时救助责任;原告伤情轻微且被告积极救治,不存在人格权侵害或严重精神损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女士在乘坐航空公司航班过程中摔倒受伤,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乘坐飞机的过程中亦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案事发经过,法院最终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李女士部分医疗费、交通费及护理费。

  法官说法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航空运输旅途中,旅客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旅客飞行过程中的安全,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旅行环境。旅客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航空公司的安全规定,如在飞行过程中系好安全带、听从机组人员的指示等,减少因突发情况导致受伤的风险。

  如果在飞机上受伤该如何进行维权?法官表示,旅客在飞机上受伤后的维权需遵循“证据先行、责任明晰、梯度维权”的核心原则,既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要遵循合理合法的维权路径。

  从司法实践来看,受伤后的紧急处置与证据固定是维权的基础。旅客受伤后应第一时间要求机组人员提供急救,同时让机组或相关部门出具书面事故说明或客舱事件报告,这是证明事故发生的关键证据。此外,要妥善保留机票、登机牌、行程单等出行凭证,及时拍摄受伤部位、现场环境、行李摆放等照片或视频。

  就医后,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误工证明等材料也需完整保存,为后续索赔提供依据。若涉及其他旅客等第三方侵权,可要求机组协助报警并获取报警回执,同时向航空公司客服或地面服务部门报备事件,确保证据链完整。

  在责任认定方面,需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法律义务。根据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过程中因事故受伤,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受伤是旅客自身健康状况或不可抗力导致。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班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随身携带物品为3000元,托运行李每公斤100元;国际航班则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设置梯度,若能证明承运人存在过错,可突破赔偿限额。

  除航空公司外,若受伤由其他旅客、机场工作人员等第三方行为导致,旅客可向直接侵权人主张赔偿,若航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若旅客购买了航空意外险,可同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的赔付并不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者可并行主张。

  维权途径的选择上,法官建议应遵循“协商优先、逐步升级”的原则,提高维权效率。

  首先可与航空公司进行协商,提交书面索赔申请,明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并附上完整证据材料。若协商不成,务必要求航空公司出具书面拒绝赔偿或具体赔偿方案的文件,作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协商无果后,可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和12326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投诉,或向12315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监管部门或消协介入调解。若与航空公司存在仲裁协议,可依据协议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的,可向民航纠纷调解中心等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若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纠纷,旅客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国内案件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事故发生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起诉;国际航班则可依据《蒙特利尔公约》,选择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目的地等合适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可包括实际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可主张突破赔偿限额。

  法官还特别提醒,维权过程中需注意两个关键事项。一是诉讼时效问题,国内航空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国际航班则按《蒙特利尔公约》规定通常为2年,均从旅客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二是证据链的完整性,所有索赔项目都需有对应证据支撑,例如主张误工费需提供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缺少证据可能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若旅客自身存在过错,如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等,可能会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维权时也需客观考量。

  总之,旅客在飞机上受伤后的维权,核心是依托法律规定,凭借完整证据链明确责任主体,通过合理梯度的维权途径主张权益,既不能忽视证据固定的关键环节,也不能盲目维权,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地获得支持,实现权益的有效保障。

  作者:李卓谦 张健尧

  综合:民主与法制、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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