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月28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海门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加班认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7年2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 小时工作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7年间,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刘某工作日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但公司要求员工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召开短会安排工作,刘某对此一直存有异议。
刘某认为,提前10分钟到岗属于公司强制要求,实际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加班。他按7年累计时长核算,向公司主张2万余元“10分钟加班费”。劳动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后,刘某不服,诉至海门法院。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上的加班需同时满足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为单位提供实质劳动、经单位安排或批准三项条件。刘某提前10分钟到岗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无直接劳动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据此,海门法院一审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后,南通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综合:南昌晚报、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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