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1到10年,年休假5天;10到20年,休10天;20年以上,休15天。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单位应予以日工资收入300%的补偿。这个条例自2008年1月施行至今,已有18年。
时隔18年,一项事关4.02亿职工休息休假权的制度有望“上新”。
近日,人社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该制度。带薪年休假话题再次引发热议。
在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可以追溯到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同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则,至此形成相对完整的制度框架。
《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职工“想休不敢休”,担心影响考核晋升,一些企业选择性执行,利用规则“漏洞”减损职工休息权。受访专家表示,查漏补缺、优化供给、增强刚性,或是此次条例修订的核心议题,让“想休不敢休”真正变成“应休尽休”,不只是权利回归,更是制度升级的关键。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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