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三亚市某民办学校一名在职教师在未经校方批准的情况下报考其他单位,随后被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关注和热议。2月25日,三亚市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核查,目前该争议已经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事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图为“三亚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截图。
不少网友疑惑:“骑驴找马”面试新单位,不行吗?那么,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其他单位招聘?用人单位有权规定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对此作出解读——
娄宇: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在职人员原则上可以参加其他单位招聘,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仅是到其他单位面试,并未出现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为保障劳动者长期稳定在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为劳动者设定最低服务年限和竞业限制年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当然,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是为劳动者提供倾斜性保护的法律,在这些法律列举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再通过合同为劳动者设定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从劳动管理实践来看,这些特殊待遇可以包括住房、安家费、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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