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据博白融媒消息,广东潮州一对夫妻爆发激烈争吵,男子抱起一个孩子从桥上直接扔进河里,女子情绪激动跳进河里救孩子,随后男子跟着也跳进河里,留下另一个孩子在桥上哭得撕心裂肺。
知情人表示,所幸路人将三人全部救起,男子被警方当场带走调查。

视频截图
律师说法:
刑事责任
涉事男子的行为绝非“情绪失控”或“家庭纠纷”可以轻描淡写,其性质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男子在明知孩子年幼、无自救能力的情况下,将其抛入河中,主观上具有杀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孩子最终被救起,男子的行为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男子犯罪对象为无自救能力的幼儿,犯罪手段残忍,行为突破人伦底线,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不过,因其随后跳河施救,可视为对犯罪行为的补救,且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实际后果,若到案后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该男子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男子将孩子抛入河中,属于典型的“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联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将孩子扔进河里的行为,侵害孩子的生命权、健康权,虽未造成死亡后果,但给孩子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溺水风险)和精神创伤。男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律师提醒
家庭的意义,是温暖与守护,而非争吵与伤害;为人父母的责任,是呵护与陪伴,而非施暴与逃避。希望每一位家长都能从这起事件中深刻反思,守住情绪、法律、沟通、教育的底线,学会管理情绪、理性沟通、承担责任,用温暖与爱守护孩子的成长,用包容与理解维系家庭的幸福。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徐小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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