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例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案例。男子钱某和女子梁某于2014年未婚生下了一个女孩钱小妮(化名),2016年两人分居后钱某没有过问孩子的情况,也从未支付抚养费。
多年来,梁某独自抚养钱小妮并支付其教育、生活等必需费用,现梁某的经济状况困难,无力承担钱小妮的抚养费用,钱小妮的基本生活已难以为继。钱小妮及梁某多次向钱某追索抚养费,但钱某一直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甚至拉黑梁某的手机号码。
2022年起,钱某的健康状态每况愈下,其财产有可能随时出现重大变化,从而导致钱小妮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2023年,作为钱小妮的法定代理人,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一次性向钱小妮支付自2016年起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抚养费金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据钱小妮自述的生活状况,同时考虑钱小妮将来在广东生活的可能,参照此前钱某委托其弟弟于2018年至2020年向梁某转账的五次金额,酌定每月抚养费标准为3000元,对钱小妮主张的抚养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要考虑钱某的负担能力以及一次性支付是否确有必要。首先,钱小妮提交的证据已证明钱某名下持有多处房产,具有一次性给付的能力。其次,考虑钱某此前拖欠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且钱某目前患病,已无独立行动能力进行定期给付抚养费,若钱某的家人不主动代钱某支付抚养费,将导致钱小妮申请执行时程序复杂,不利于钱小妮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对钱小妮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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