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一对夫妻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对房产、车辆等主要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但对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两个手机号码(尾号分别为“7777”与“6666”)的归属有争议。李某主张,尾号“7777”的号码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6万元“选号费”获得,具有经济价值,且近年来一直由其本人使用,要求过户至其名下。王某则辩称该号码系朋友帮忙办理,仅支付少量“好处费”,并强调号码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其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当地法院一审认定,该号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王某已长期使用另一尾号“6666”的号码,而尾号“7777”的号码已由李某实际使用多年,为便利生活、减少后续纠纷,尾号“7777”的号码使用权归李某,王某应予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王某仍不服,申请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已查明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两个连号手机号码,均在王某名下。王某认可手机尾号“7777”的号码一直由李某实际使用。该手机号码已被李某用于个人通讯,并绑定其社交、银行账户等,已与李某产生人身依附性,原审根据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号码归属,公平合理,遂于近期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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