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正在实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在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规范、优化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体系,充分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和诉求。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同时,《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21项,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业生产资料、个人转让著作权等26项免征增值税。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和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表示,《增值税法》的通过,意味着增值税课征已具备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这要求原有的优惠政策必须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审视与确认。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存量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评估与规范调整,是确保增值税减免措施“于法有据”的关键步骤,是维护税法统一性与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社会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原有的部分粗放型、阶段性优惠或特定历史时期的“补丁”政策,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文件的出台对存量优惠政策予以系统梳整与优化,使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标更加明确、体系更加规范、机制更加合理、协同更加高效,进而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配置汇聚。这既有助于巩固近年来增值税深化改革的成果,也是更好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回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
在施正文看来,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稳定”本身就是最珍贵的公共品。面对市场主体对于政策确定性的强烈诉求,“稳”字当头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施政方针与战略选择。对此,新文件明确绝大多数优惠政策继续有效,释放出保持税收优惠基本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经营预期的积极信号。具体而言,“稳定”主要体现在对国计民生与核心领域的持续支持上。相关政策明确绝大多数优惠政策继续有效,释放出保持税收优惠基本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经营预期的积极信号。例如,在民生保障领域,涉及医疗、教育、养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福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得以保留。又如,在实体经济领域,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减。
同时,新文件亦着力于精准施策,推动增值税优惠政策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例如,在持续实施医疗服务免税的同时,新文件明确将营利性医疗美容服务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这一政策变化更加精准地划定了税收政策干预经济的“公共利益边界”,即税收优惠应流向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的公共医疗服务,而非补贴具有显著市场属性和高消费型特征的私人医美服务。通过对优惠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条件进行更为精细的界定,可以有效提升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边际效益,将有限的财政资源用在“刀刃”上。这不仅是政策设计合理化、政策管理科学化的表现,更是国家在税收治理中更好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追求的体现。
除了上述整体性安排,新文件对于税制改革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也展现出了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对“营改增”时期出台的过渡性政策而言。在我国“营改增”全面试点实施阶段,为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适用5%征收率的过渡政策。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5%征收率对部分行业而言即是一种通过简易计税方法实现优惠目的的特殊政策安排。在新旧税法交替之际,对于这些过渡政策,有些情形可能还未执行完,新文件也通过优惠政策的方式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这一安排能够保持行业税负的稳定,同时也为未来相关行业增值税的规范治理留出时间窗口,对实现税制的顺畅衔接与平稳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李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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