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起纠纷,法院怎么判?

2026-01-26 07:53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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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惠民工程

  但当厨房窗外突然多出一部电梯

  低层业主难免担忧权益受侵

  面对“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

  法院会如何认定

  “合理影响”与“权益边界”

加装电梯起纠纷,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深圳某老旧小区2单元共6层18户,被纳入加装电梯试点项目。经征询意见,15户业主同意加装,达到法定比例。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206房业主燕某提出书面异议。盐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两次业主听证,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准予建设。电梯采取在该单元建筑外部建设的方式安装,通过连廊连接单元建筑,连廊两侧设置约1.3米高围栏,电梯内部为封闭遮蔽状态。一楼设置刷卡门禁,二楼无门禁且可直接控制上下。电梯建成后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许可,现已投入使用。

  在费用分摊上,因一楼为架空层,经业主协商,未要求二楼业主(包括燕某)分摊安装费用及后续电费,费用由3楼及以上业主按约定系数分摊。

  燕某认为,加装电梯期间多次临时停水影响日常生活;电梯梯井距其卧室不足6米,严重侵犯隐私权、休息权,并影响采光、通风及日照;电梯占用公用面积、破坏建筑美观,天井会形成回声效应导致机械噪音加倍;涉案楼房建于填海区域、使用海砂填充,距离海边不足10米,承受三部电梯长期运作将产生安全及消防隐患;同时认为其房屋会贬值,而高层业主将获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某等业主共同支付30万元补偿。

  吕某等人辩称:加装电梯程序合法合规;公示前后,街道办、社区、业委会等组织过三次以上调解,相关部门两次听证均认可项目合法;电梯验收合格且符合技术标准,燕某所述的停水、噪音、房屋贬值等影响均无事实依据;二楼业主虽日常对电梯依赖度较低,但搬重物等场景可享受电梯便利,且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实际获益而非受损,故不同意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建筑物是否影响相邻权益,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即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否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燕某主张电梯与卧室距离不足6米,违反《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梯井(或连廊)与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窗户的正投影净距不宜小于12米”的要求。但盐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明确,该条款的“相邻住宅”与“本栋(单元)”属不同概念,12米距离标准要求适用于本栋与其他相邻住宅,而非本栋单元内部。涉案加装电梯虽在单元外部独立建设,但在使用功能和建筑面积上,属于2单元建筑本体的一部分,并非“相邻住宅”。经核查,涉案加装电梯与外部相邻住宅的正投影净距大于12米,完全符合规定,燕某的主张系对条款的误解。

  燕某提交夜间开灯后从连廊拍摄的厨房照片及阴天状态下厨房及次卧内部照片主张采光、隐私受侵。经现场勘验显示,日常光照下,无论从连廊还是建筑外部地面视角,均无法辨清206房厨房及次卧内部情形;次卧采光未受影响,厨房采光虽受一定影响,但因加装电梯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该影响未超出合理限度。夜间开灯情况下,对隐私权影响程度也是轻微的,不应认定为实质性权益损害。此外,燕某申请对电梯造成的通风、采光、噪音、房屋贬值影响进行鉴定,法院认为涉案电梯的设计、施工、使用已获行政机关审批许可,符合相应技术标准,无必要进行鉴定,不予准许。

  燕某援引的《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其中“不使用电梯且受影响的低楼层业主经协商后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的条款,性质为协商性规范,旨在引导业主友好化解矛盾,并非创设绝对的法定补偿义务,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强制依据。且燕某无需分摊任何费用,客观上享有电梯带来的通行便利(如搬重物等),即便其称未实际使用,亦存在潜在获益可能,并未产生实际损失。综上,该小区加装电梯合法合规,未对燕某造成实质性权益损害,燕某主张的各项不利影响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其所述影响均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畴”内,相邻方负有容忍义务,不能构成补偿基础,燕某要求30万元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燕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民生、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举措,却常因相邻权问题引发纠纷。首先,关于“合理影响”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这是判断是否妨碍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的主要依据。行政部门的审批验收,意味着加装电梯的影响已被控制在国家认可的合理范围内,即便对部分业主的居住环境产生轻微影响,只要未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理影响”,相邻方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这既体现了对行政许可效力的尊重,也是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其次,关于补偿责任的适用条件。地方性规定中关于“适当补偿”的条款,关键在于“协商”二字,并非赋予低楼层业主强制索赔的权利。只有在加装电梯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对相邻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且法律明确规定需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况下,索赔请求才可能获得支持。本案中,低楼层业主无需承担任何费用,还能享受电梯带来的潜在便利,并未遭受实际损失,自然无法获得补偿。

  在此,法官提醒:推进惠民工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示、听证等环节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邻里间应发扬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对合法合规建设带来的合理影响予以理解和包容。各方在项目前期应积极沟通,寻求最大公约数,共同促进社区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作者:杨琨、黎冬月 

  综合:盐田区法院、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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