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钱加入,轻松赚钱”,这样的发财美梦,往往是传销组织布下的致命骗局。传销组织常以“合法经营”为幌子,通过集中宣讲等方式对参与者进行“洗脑”,致使受害者深陷其中,不仅难以脱身,还会主动拉拢亲朋好友共同加入,最终陷入恶性循环,落得“血本无归”的悲惨结局。
近日,张某等四人成立某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发布广告,假借“经营网约车业务”“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实施传销,通过讲师公开宣讲传销模式等方式,引诱参加者缴纳1万元来获得公司代理商资格。随后,要求参与者继续发展新代理商,组建“代理商——组长——队长”三级销售团队,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核心依据。
为进一步敛财,该组织又推出“加权分红”政策,引诱参与者再缴纳2万元获取分红资格。经审计,张某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参与者达1000余名,张某个人账户及公司账户累计收取传销资金1000余万元。于某等人明知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仍主动加入,积极发展传销人员,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运营总裁等关键职务。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将张某等人诉至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等人经商议后,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于某等人,明知张某等人所成立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组织中发挥策划、管理、宣传、协调、培训等重要作用,其行为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对张某、于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涉足传销,一经查实,必将被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参与传销的所有投入及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广大经营主体及从业者务必严守法律红线、恪守经营底线,摒弃投机敛财的浮躁心态,清晰界定合法经营与传销犯罪的边界。切勿心存侥幸,借实体产业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否则终将身陷囹圄,付出沉重代价。传销的本质是“金字塔式”骗局,其核心是要求参与者变相缴纳费用以获取加入或发展下线的资格。在这种模式下,底层参与者永远在为上层“填坑”,即便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也掩盖不了其犯罪本质。广大群众务必警惕各类以“入伙费”“拉人头”为核心的项目——就像本案中的受害者,本以为能“轻松致富”,最终却劳力伤财、竹篮打水一场空。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作者:曹彦丰 杨红叶 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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