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在地下室的废旧物品
怎样提示都无人认领
被物业清走后的第二天
却有人报警……
物业返还后的物品存在缺失?
某小区业主梁某长期将私人物品堆放于小区负二楼地下室公共区域。2024年7月19日,物业公司在该堆放点墙壁及物品上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载明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影响环境卫生且存在火灾隐患,要求业主于7月23日前清理,逾期未清理视为无主物品处理。因梁某未按期清理,8月18日,物业公司安排旧货回收人员上门回收。次日,梁某发现物品遗失遂报警。后物业公司将物品送至梁某指定地点,但梁某以物品存在缺失为由拒绝收货。因双方就物品返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又将该批物品拉回至旧货回收店。梁某认为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
法院:物业公司无不当履职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长期擅自占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后果,已尽合理告知义务。梁某逾期未清理,物业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在无法联系到梁某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清理,履职正当。因梁某报警,物业公司将物品送回。结合现场照片及送货视频,运回物品种类与原物基本吻合。梁某主张物品缺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现场清点固证,亦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其应自负举证不利后果,其拒收物品后再起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原告堆放的物品价值,梁某主张财产损失12419元,仅提供自行手写价格表,未提交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且原告堆放的物品均属于废旧物品,故法院对其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综上,梁某擅自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废旧物品,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尽告知义务,清理后亦按要求返还物品,履职无不当。梁某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梁某要求被告赔偿12419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切勿在公共区域堆私物
自觉守规护公共安全
公共区域、消防通道严禁私占。本案中,物业公司已履行清理催告义务,明确提示堆物存在火灾隐患。梁某长期占用公共地下室堆放私物,占用消防通道,危及公共安全,经催告逾期未清理,物业依规处置合法正当,其索赔诉求被法院驳回。
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绝非私人储物空间,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增加火灾风险,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法官提醒,切勿在楼道、楼梯间、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堆私物,自觉守规护公共安全,物品存放用自家空间,遇纠纷合法理性解决,共护安全整洁居住环境。
转自:公众号@江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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