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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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武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2021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王女士自行抚养婚生女。王女士于2024年2月以提高女儿学习成绩需交课外辅导费为由通过微信向武先生借款4000元,王女士于2024年3月通过微信还款1000元时武先生未收取。2024年6月,王女士联系武先生称女儿欲报暑假班需借款1000元,武先生随即转账2000元。后王女士再婚,武先生多次催要欠款,王女士同意还款但未实际履行,武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偿还借款6000元,王女士辩称该款项系武先生对女儿的赠与,不同意偿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王女士以女儿需交辅导费为由,明确表示向武先生借款,武先生转账支付,王女士亦进行部分偿还,应认定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双方在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由王女士自行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且未对女儿课外辅导费的负担作出明确约定,王女士自认案涉款项为用于女儿课外辅导费支出的借款而后又辩称系赠与的行为,显违诚信,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王女士女儿为提高学习成绩确实存在课外辅导培训支出,武先生未接收王女士通过微信向其还款的1000元,又在王女士借款1000元时主动转账2000元,可以认定武先生通过微信退还王女士的1000元和超出王女士借款意愿的1000元系其作为父亲对女儿辅导费用的自愿承担,上述2000元应在武先生向王女士的转账总额6000元中予以扣减,故本院判令王女士向武先生返还借款4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已自行过付。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款人请求借款并承诺偿还、出借人未表示系赠与并交付借款的,应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成立。本案中,借款人已作出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借人将款项交予借款人后,应认定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因借贷双方曾存在夫妻关系,借款人以子女支出课外辅导费为由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出借人自愿不予接受还款的,应当认定出借人自愿承担子女支出的该部分费用,出借人再次要求借款人偿还该部分款项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对以同一借款用途为由出借人超出借款人借款金额交付的部分,因借款人对超出部分不存在借款意思表示,亦应认定对该超出部分系出借人的自愿承担。
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然离婚时已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但出借人自愿承担子女的部分辅导费支出,系其主动履行抚养责任,于法不悖,但此与赠与人表示无偿给予、受赠人明示接受的赠与行为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借款人以赠与抗辩不同意还款的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故依法判令借款人按照欠款金额履行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供稿:李红霞
转自:临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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