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缴费限额内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鼓励经济负担能力较强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较高比例或额度缴纳企业年金。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的,可以先从低缴费比例或额度起步,再逐步提高。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推动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便利。
《意见》提出,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试点,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基于社会保障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职工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和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提供便捷服务。
(总台央视记者 陈钰洁 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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