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携带作案工具,在确认李家人入睡后,翻墙进入李家厨房,将液化气软管插入被害人家客厅。
◆提审时,刘某坚称将液化气引入李家客厅的目的只是为了吓唬李某,而且离开李家时按了减压阀按钮。他供述“我听不见煤气滋滋向外排气的响声后才离开”,意图表明自己离开李家时中止了犯罪行为。
◆在监督员、检察官和刘某共同到场见证下,侦查实验证实了刘某所谓的“中止行为”对阻止液化气排放并无实效。
深夜,黑影翻墙入院,将液化气软管插入被害人家客厅;到案后却辩称只是想吓唬李某,且离开时按了减压阀按钮阻止液化气泄漏。幸好被害人的妻子起床上厕所时闻到液化气味道,才及时关闭了液化气罐……刘某的行为究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若是故意杀人犯罪,他口中按压减压阀按钮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吗?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利用“侦查实验+专家意见”戳破刘某的谎言,提出精准指控和量刑建议。经河南省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1月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凌晨家中闻到液化气味道
2025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西平县某村村民李某家中,李某的妻子起身如厕时,闻到客厅有一股液化气的味道。她仔细查看后发现,原本关闭的液化气罐不知何时被打开,罐中的液化气通过软管被导至客厅内。见此情形,她及时关闭了液化气罐。
随后,被叫醒的李某报警,称住宅被人非法侵入,家中物品有被搬动、损坏的痕迹。警方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周边监控视频“以车找人”,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2025年3月3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面对讯问,刘某称,因李某跟自己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就想通过这种方式吓唬他。刘某供述,2月25日凌晨3时许,他携带事先购买的伸缩梯、减压阀、8米长的塑料软管等作案工具,在确认李家人入睡后,翻墙进入李家厨房,把气罐挪到厨房门口,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连接塑料软管的减压阀接入气罐并进一步操作角阀和减压阀,又把塑料软管另一端塞入李家客厅门内。
刘某称,将液化气引入屋内两分钟左右,“我担心走后进入屋内的煤气(当地村民将煤气、液化气统称为煤气)量大,真会把李家人毒死,想到卖家店主说再次按减压阀按钮就能把气关掉,在按了按钮后,翻墙走了”。
2025年3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刘某刑事拘留。
非法侵入住宅还是故意杀人未遂?
随着侦查深入,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案件。
检察官仔细查阅卷宗,一组证据让案件疑点丛生:以李家人平时满罐(13千克)液化气的使用时间推算,案发前,罐内至少剩余大半罐的气量;刘某自己也供述,将气罐搬到厨房门口过程中“感觉罐内还有一半气”;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案发后罐内已无剩余液化气。根据这些证据,检察官分析,具有有毒、易燃易爆特征的液化气,在案发期间已大量释放。
更关键的是,一名和刘某、李某关系均较亲近的证人提供了一份证言:“刘某春节到我家走亲戚时对我说‘死也要拉个垫背的’。”检察官认为,刘某存在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嫌疑,遂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刘某手机上的微信聊天记录、上网浏览记录,对刘某的犯罪动机、犯意产生时间等证据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2025年春节期间,刘某与妻子闹离婚,因怀疑其妻与李某多年前有不正当关系且仍有联系,遂心生怨恨。同年2月23日,刘某在手机上搜索“什么药放水里喝了必死”“一分钟内死亡的毒药”,准备给李某投毒,后因恐惧没有实施。2月25日凌晨作案前,他还在网上搜索“闻20分钟的煤气会中毒吗”“密闭小屋煤气能扩散进去吗”等。
警方找到售卖减压阀的店主,店主表示“不记得跟刘某说过按减压阀按钮就能把气关掉”,也不确定所售减压阀有该功能。
2025年3月17日,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侦查实验现场戳穿犯罪中止谎言
2025年5月6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西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审时,刘某坚称将液化气引入李家客厅的目的只是为了吓唬李某,而且离开李家时按了减压阀按钮。他将“我也不确定煤气有没有关掉”这一侦查阶段的供述,翻供为“我听不见煤气滋滋向外排气的响声后才离开”,意图表明自己离开李家时中止了犯罪行为。
“既然你说走之前阻止了液化气排放,那么罐内6.5公斤气体会在你离开李家前的几分钟内排完吗?”“你在用液化气做完饭后,是按减压阀按钮关闭气罐吗?”面对检察官的追问,刘某辩解道:“我没注意,反正我认为我是关了气才走的。”
那么,涉案减压阀是否真如刘某所说,具有阻断液化气释放的功能?
2025年5月26日,该院引导公安机关对刘某作案用的减压阀进行侦查实验。
实验现场,侦查人员将刘某遗留作案现场的减压阀及软管连接好,安装到液化气罐上,旋开罐上角阀,并将连接在减压阀上的软管另一端浸在水中,此时水中无气泡冒出;当按下减压阀上的按钮时,水中出现气泡,表明软管开始有气体输出;再按一下减压阀按钮,输出气体无变化,经连续多次按下减压阀按钮,软管均能正常输出气体;后关闭气罐角阀,软管随即不再输出气体。
在人民监督员、检察官和刘某共同到场见证下,侦查实验证实了刘某所谓的“中止行为”对阻止液化气排放并无实效。
专家论证确认行为危险性
侦查实验厘清了犯罪中止疑问,但另一个新问题又浮现在检察官心头:液化气泄漏时,严禁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拔插插头、使用电话都可能引发爆炸,这是基本的安全常识。但据李某妻子说,案发当晚,她起夜时不仅开了灯,闻到客厅有异味后,误以为是电动车充电器烧了而拔下了充电器,全程平安无事。这是否意味着泄漏的液化气在李家客厅中的浓度尚不足以引发爆炸?刘某实施的行为会不会不具备现实可能的危险性?
为了排除合理怀疑,2025年8月25日,该院委托专家对案件中刘某释放的石油液化气是否达到燃爆值进行论证。
专家前往案发现场勘查,依据液化气成分及泄漏量、房屋空间体积、室内温度等数据以及房屋密闭情况,经计算得出结论:忽略泄漏后液化气扩散的情况(两侧卧室及客厅大门关闭),瓶装液化气半罐以6.5千克计算,气体全部释放后,案发现场房间内液化气体积占比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具备发生爆炸的危险。
针对“为何拔插头、开灯没引发爆炸”的疑问,专家现场解惑:电动车充电器系原装,插座质量较好又是嵌入墙内,且距地面较高(液化气比重大于空气),这些因素都降低了李某妻子拔下充电器时产生电火花或引起燃爆的可能;她在卧室开关灯时即便产生了电火花,因卧室门原本关闭且密封较好,进入的液化气极少(李妻在卧室也未闻到异味)的情况下不发生燃爆是成立的。但客厅中气体当时已达爆炸极限范围,遇到明火或一定的引爆能量,会立即发生爆炸。
2025年10月10日,西平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刘某提起公诉。2026年1月9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转自:检察日报
作者:刘立新 王天润 赵昉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