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寒意愈盛。湖北某混凝土公司厂区内却热潮涌动:搅拌机隆隆作响,运输车往来穿梭,一派忙碌的生产景象。
“货款去年全部到账,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下了。现在接单、生产,底气都更足了。”公司负责人的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
这份“底气”,得益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这份判决,以司法之力筑起实质平等保护的屏障。
早在2021年,某建筑公司向该混凝土公司采购混凝土,并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建筑公司收到第三方款项后,再支付货款,且参考工程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
此后至2023年5月,混凝土公司依约持续供货,结算金额累计达1200余万元。然而,建筑公司并未支付全部货款,其始终以“未收到工程回款”为由,拖延支付剩余400余万元。
多次催要无果,混凝土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应当付款。现在公司面临银行贷款到期、员工工资发放等压力,这笔欠款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在汉阳区法院发出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中,混凝土公司写下最急切的诉求。
这张表,是武汉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中的关键一环。通过“企业自评﹢法院研判”双向评估,法院精准把脉企业困境,将本案定为“蓝色”等级,并迅速排期开庭。
庭审中,建筑公司辩解,按合同约定,在没有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时,其有权暂不支付剩余货款。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积极向第三方主张债权及回款比例。并进一步指出,以此作为付款条件,将使混凝土公司的缔约目的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实质上也是将第三方怠于履约的不利后果加诸混凝土公司,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这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建筑公司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提起上诉,并着重强调合同约定的“参考工程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这一条款。
商业往来,本应“货到付款,两不相欠”。但合同中的此类条款,将权利人的收款权与第三方回款行为捆绑。表面上看似是自由约定,实质上却是强势企业转嫁风险的工具。当一方利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将此类条款强加于合作企业时,后者不仅要履行合同义务,还变相为前者的回款风险“背书”。
如何实现对经营主体的实质平等保护?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此类条款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二审阶段,武汉中院严格贯彻批复精神,对“参考工程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这一条款进行实质审查,指出该条款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至下游供应商,对守约方明显不公,认定该条款无效。该案也因其典型意义,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惑。”二审承办法官介绍。为此,武汉两级法院组织法官走进园区、企业,开展面对面的法律答疑,帮助企业筑牢法律“防火墙”。同时,武汉中院还与市工商联共同成立“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服务站”,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近两年高效化解纠纷300余件,企业获得感更足。
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进一步以立法形式明确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平等保护注入更强动力。
武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太平表示:“武汉法院将立足司法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下一步,我们将通过更精准的裁判指引、更务实的服务举措、更优质的法治供给,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助力企业轻装上阵、行稳致远。”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蔡蕾 贺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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