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里,食客一举一动成了商家吸引眼球的“吃播员”;地铁站内,行色匆匆的上班族成了主播博流量的背景板……在“万物皆可直播”的时代,一个新的困扰出现了:人们稍不留神就“被直播”,成了替他人“营业”的演员。
不少网民疑惑:“这算不算侵权?为什么有的拍摄者还振振有词,拿‘公共场所拍摄自由’说事儿?我的脸,到底还是不是我做主?”

应该说,任何“自由”都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白纸黑字,意思明白:肖像权人的知情与同意,是判断侵权与否的核心要素。
比如“街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曾专门制作过普法视频,明确指出:没有被拍人的许可,不能进行拍摄;即便同意被拍摄,拍摄内容发出前,仍需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简言之,“我的脸能不能被拍,拍后要不要公开发,都该我说了算”。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5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行为,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实施新闻报道,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到底是不是属于被“豁免”的范畴,对照看看,心里就应该有数了。
在现实场景里,一些商家总是拿“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当挡箭牌、打“擦边球”。不过,展示公共环境,不代表可以随心所欲。拍摄时顾客知不知情?同不同意?使用顾客肖像是否确属“不可避免”?这些都是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
有人说,拍一下能怎样,是不是小题大做?这种观念,低估了AI时代隐私泄露的风险。如今,一个几秒钟的音视频、几张照片,都有可能被人用于技术“作恶”,被不怀好意者“人肉搜索”、恶意剪辑、网络暴力、深度伪造、AI换脸等。一张清晰的面部图像可能带来的风险,“细思极恐”。
对这类新的侵权行为,我国已有一些司法判例。在武汉,因探店视频拍到用餐顾客,短视频平台在法院调解后进行赔偿;在苏州,因直播顾客用餐画面,一家火锅店被判道歉并赔偿。这些案例,为一些人拿消费者隐私当流量密码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重视风险才能管控风险。治理“被直播”问题,需构筑起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链条防线。
直播“操盘手”得绷紧法律意识之弦,在开播前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通过显著标识提示直播区域,并主动规避对非自愿入镜者的特写拍摄。
直播平台更得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建立便捷高效的侵权投诉与处理通道。
监管的“牙齿”也要更锋利。前不久,《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为规范直播营销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标尺。相关部门应加强巡查与执法,对恶意侵权、屡禁不止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让法律条文真正“长牙带刺”。
技术进步拓展了生活半径,但不应压缩权利边界。“我的脸我做主”,既是保护公民肖像权与隐私权,也是确保科技向善的文明理念。
策划:尚丹 朱笑熺
海报:王宇峰
作者:韩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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