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长江十年禁渔,5年来,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持续向好。监测数据显示,长江中下游多个监测断面的鱼类资源密度、物种数均呈现恢复性增长趋势,一些消失多年的珍稀鱼类重新现身。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二批)(长江流域)》(以下简称《名录》)。在捕捞压力大幅消除的背景下,为何仍要不断强化栖息地保护?名录对于进一步保护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有何重要意义?
《名录》新增27个重要栖息地,涉及长江江豚、中华鲟等珍稀水生动物
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是水生生物赖以生存繁衍的流域空间。
2017年,原农业部发布第一批重要栖息地名录,将湖北省长江新螺段、天鹅洲等水域列为长江江豚重要栖息地,强化了对长江江豚的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两个重要栖息地江段的长江江豚数量分别从2017年的23头、7头增加到30头、13头。
近年来,重要栖息地的功能退化或丧失,仍是制约部分珍稀水生物种恢复的关键因素。
2020年出台的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在“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印发的《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将开展重要栖息地修复作为一项重点任务。
“持续开展栖息地修复,体现了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思路。”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名录》在第一批栖息地名录基础上,新增27个栖息地,涵盖18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9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水域,如江苏长江南京段等11处长江江豚重要栖息地,以及上海长江口中华鲟重要栖息地、陕西太白河川陕哲罗鲑重要栖息地等。
经科学认定的栖息地,也是长江十年禁渔保护成效的直观反映。
近几年,有关科研机构在长江鄱阳湖口长江江豚重要栖息地鄱阳湖八里江水域监测到长江江豚近百头次。
《名录》形成刚性约束,有助于构建更精准全面的保护网络
业内专家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份地名清单,更是一份清晰的生态修复“任务图”。
《名录》详细列出了每处栖息地的地理位置、涉及的保护物种等。“过去,科学家们知道哪些区域对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鲟、川陕哲罗鲑等重点保护物种至关重要,但这种认知多停留在研究报告和图纸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庄平表示,《名录》的发布,使管理边界、保护责任有了刚性约束,有助于构建更精准全面的保护网络。
针对性更强。针对每一处栖息地的具体功能和威胁因素,有关地方和单位可量身定制“一地一策”的保护与管理方案。例如,对“宜昌中华鲟产卵场”的核心区,需要实施季节性的航道管制与噪声控制;对“鄱阳湖长江江豚索饵场”,则需重点保障其水文节律和饵料资源。
协同性提升。“散落的栖息地如同生态孤岛,《名录》进一步织密了栖息地保护网络,有助于引导沿江各地识别并串联起这些关键生态节点。”庄平说,以栖息地为节点规划建设生态廊道,可以有效连接被大坝、堤防隔断的种群交流通道,降低栖息地碎片化效应,逐步构建起一张功能互补、有机联系的生态安全网,在流域尺度上提升生态系统的整体韧性和连通性。
我国将多维度推进栖息地的保护与修复
栖息地修复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某个物种数量的增长,更是长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全面提升。“保护长江江豚、中华鲟等旗舰物种栖息地,具有显著的‘伞护效应’。”庄平说,这些物种的关键栖息地,通常是生态功能独特和生境脆弱敏感区域,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流域的生态系统健康。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来将以栖息地保护为重要抓手,着力构建多维度融合、多部门协同的系统治理体系。
促进严格保护与生态修复深度融合。根据长江保护法和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涉水工程与活动,同步实施地形改造、植被恢复、岸线自然化等栖息地生态修复工程。
技术赋能提高动态监管效率。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水下声学监测、环境DNA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构建“天—空—地—水”一体化监测体系。通过实时监控和精准评估栖息地状况,对各种栖息地破坏情况实现快速预警和响应。
本报记者 郁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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