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货仍“知假买假”,还索要十倍赔偿。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纠纷。
王浩(化名)在胡光(化名)经营的超市先后购买了4瓶酒,共计支付货款2960元。收货后,王浩以酒水做工粗糙、质感异常,疑似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酒水生产厂家鉴定,最终确认案涉酒水为假冒产品。
王浩认为胡光作为食品经营者,明知案涉酒水为假冒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胡光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因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王浩遂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被告胡光辩称,王浩并非正常消费者,其在购买过程中全程录像,且多次购买酒水,属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同意十倍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店铺购买了案涉产品并支付了货款,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产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成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销售的案涉商品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96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在短时间内多次、大额购买案涉酒水且均未饮用,结合原告购买时进行录像的行为,足见原告购买案涉酒水,并非基于生活消费所需,而是以诉讼手段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具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故意。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酌定被告按原告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判决被告胡光退还原告王浩货款2960元,并支付赔偿金8880元。
法官提醒: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经验,购买明知存在问题的商品并索赔,其行为逐利性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律倡导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消费者如遇到制假售假行为,应通过保留购物凭证、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需要兼顾诚信原则,切勿滥用权利,商家也应合规生产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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