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法院
近日依法判决一起盗窃案
一名男子因3个月内连续作案13起
获刑二年零七个月
检方指控,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被告人符某在临高县内盗窃电动自行车13次(共计13辆),经价格认定,被盗13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为28944元,符某共计获利6650元。大多时候,被告人符某将所盗车辆卖给销赃人员后,每辆获利在500元左右。2025年1月21日,临高县公安局民警在临高县将符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盗窃金额为289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临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13辆电动自行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符某违法所得65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等。
记者:林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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