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记者1月9日从国家医疗保障局获悉,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现跨省家庭共济,支持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异地近亲属支付就医购药费用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
国家医保局表示,《通知》的印发是为了解决群众跨省共济的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优化跨省共济政策,实现更大范围的共济,让群众更加高效、便捷地享受跨省共济的改革红利。
《通知》加强跨省共济关系管理,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该关系自动解除,且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同时,明确跨省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
国家医保局表示,《通知》进一步优化了原本的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通过共济的方式,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不仅可以省内,还可以跨省给家人用,将“沉睡”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化为“家庭健康金”,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跨省共济将使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减轻,基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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