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隐形加班”认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原告李某系某公司客服岗位员工,2024年2月19日至6月27日期间,李某在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下,通过微信工作群编辑并发送日报或周报,发送时间多为19时左右,偶尔甚至晚至22时。因公司拒绝支付该时段工作报酬,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该公司在4个月的时间内,固定安排李某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媒体完成工作。李某编辑日报、周报图文内容具有一定篇幅和复杂性,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且该工作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严重占用了李某的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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