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黄金价格的不断攀升,黄金投资理财成为不少投资者青睐的选择,但也因此成为骗局高发领域。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设下投资陷阱,让投资者在“暴富”的幻想中血本无归。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虚假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
2024年1月6日,原告王某与某旅游与预订平台联系,想在某旅游与预订平台开设黄金期货账户,某旅游与预订平台的客服让王某将办理黄金期货开户款转账至被告李某的银行账户。王某分别于2024年1月6日、2024年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分两笔将29600元黄金期货开户款转账至李某的浦北某银行账户。
李某收到王某的银行转账后,并没有帮助王某在某旅游与预订平台开设黄金期货账户,导致王某无法在某旅游与预订平台进行相关理财活动。2024年1月31日,96110号码来电告知王某可能被电信诈骗,让王某报警处理。王某遂向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报警。
报警后,公安机关让王某通过民事诉讼追回钱款,并将李某的个人信息交给王某,方便王某与李某联系协商解决。
2024年3月21日,王某联系李某,要求李某返还29600元转账款。经过双方协商,李某同意分期返还29600元给王某。后因李某未兑现承诺,王某经多次向李某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明,某旅游与预订平台目前已经暂停服务,无法联系。诉讼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给李某,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完成送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按照某旅游与预订平台客服的要求,将开设办理黄金期货开户的款项转账至被告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收到王某的银行转账后,并没有帮助王某在某旅游与预订平台开设黄金期货账户,也没有主动将转账款退还给王某,本案按照不当得利纠纷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的规定,李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且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浦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返还29600元。
【法官提醒】
旅游与预订平台不能用于开户投资黄金期货。此类服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必须由合法的期货公司或上海期货交易所等经国家批准的具备金融监管资质的机构提供,旅游与预订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提供旅游服务、酒店预订、机票购买等,不具备开展黄金期货交易的资质和许可。
若在旅游与预订平台上遇到声称可投资黄金期货的渠道,以“高收益”“稳赚不赔”等话术吸引投资者,利用投资者对黄金投资的兴趣,搭建虚假交易系统,诱导其参与所谓的“黄金期货交易”,大概率是非法或违规操作,存在较高风险,建议立即停止并核实平台资质。
为避免财产损失,投资者请务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如期货公司、银行等)开设黄金期货账户,并核实平台的资质和合法性。若遇可疑情况,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何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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