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案件,被告人陈某最终被撤销缓刑,并因新罪与前罪并罚获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陈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2023年7月某日,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陈某受从事道闸设备销售及维护的余某(已判决)指使,驾驶余某的轿车,故意冲撞大田县均溪镇某小区出入口的道闸,骗取保险理赔并由余某维修牟利。案发后,余某向陈某支付了1000元作为报酬。
大田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但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裁定撤销其缓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缓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但绝非“免责金牌”。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严厉法律后果。
作者:范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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