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不享有案涉美术作品版权的情况下,四人通过提起版权侵权诉讼,非法获取赔偿款近百万元。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不等。这一判决充分彰显了宁国法院重拳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坚决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坚定立场。
2022年9月,崔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网络购物平台挑选商品使用率较高的“十二生肖”“繁星小兔”“鲜花兔兔”等图案,通过技术性描图、抠图,并伪造作品发表说明,将何某(另案处理)伪装成图案原作者,在贵州省版权局获取作品登记证书,并对外出售版权。2023年初,家住河北省沧州市的李某、姚某和家住河北省廊坊市的付某、傅某四人为牟取利益,在崔某的安排下,分别与“作者”何某签订图片买断合同,获取图片版权。李某等四人获取图片版权后,在各大网络购物平台,通过以图搜图的方式搜索印有相关图案的商品,锁定网络店铺信息,并整理、登记、制表,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取证,并向商户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获取赔偿款。李某等人在向宁国法院提起诉讼过程中,部分商户因对版权产生怀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截至案发,李某等四人通过此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共提起民事诉讼1.5万余起,骗取赔偿款近百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在客观行为的认定上,崔某出售的图片均系对网络图片技术性抠图、描图后形成,过程中并未融入任何个性化表达,不符合独创性要求,自始不产生著作权,案涉作品虽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作品登记是自愿备案程序,不产生著作权,同时案涉作品登记证书系崔某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获取,因此,四名被告人购买的图片版权系虚假的,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崔某在出售案涉图片时虚构作者,并未明确告知各被告人案涉图片版权的真实状况,各被告人虽在购买初期主观上并不明知图片版权系虚假的,但在诉讼过程中均已对作品版权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能够认定各被告人在特定时间点开始明知案涉图片版权为虚假的。最后,四名被告人在明知案涉图片版权为捏造的情形下,仍以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牟利,其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依据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四人定罪处罚。四名被告人均服判。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非投机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借“维权”之名虚构版权归属、提交虚假证据发起批量诉讼,不仅会侵害被诉商户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知识产权保护司法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此类行为看似“合法维权”,实则已触碰刑法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宁国法院一直以来保持对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碰瓷式维权”的歪风邪气。在此提醒相关市场主体要秉持诚信原则,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共同守护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作者:周瑞平 刘聪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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