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小淑与某舞蹈机构签订《舞蹈会员协议》,约定由某舞蹈机构为小淑开展爵士舞教学、训练,小淑报学的舞蹈班为单项年卡,期限为2024年3月23日—2024年6月22日,一年内免费复训,费用5180元。
期间,在2024年4月,小淑因工作繁忙每周仅能上一次舞蹈课为由,要求某舞蹈机构暂停舞蹈课。某舞蹈机构称需升级为精品班,最长可停卡一年。之后,小淑向某舞蹈机构支付升级费用3780元,累计支付8960元。升级后的双项精品班卡项有效期为学习期三个月、两年内免费复训。2024年6月23日,小淑因工作变动要求某舞蹈机构停课一年,某舞蹈机构表示同意。
2025年1月初,小淑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部、胸部、手部、膝关节等多处损伤,小淑遂以病情较重,需要两年才能恢复为由,与某舞蹈机构协商退款事宜,某舞蹈机构则称已超过学习期只能延期,不同意退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淑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淑与某舞蹈机构签订的《舞蹈会员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小淑诉请退款的请求权基础为解除案涉服务合同。
关于小淑能否解除案涉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小淑因手术治疗身体尚处于恢复期,无法继续接受相关的舞蹈训练服务。虽某舞蹈机构同意将课程卡延期至小淑身体恢复之日,但小淑对此不同意。
考虑到本案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双方因本案争议已失去信任基础的情况下,加之小淑身体何时恢复尚不可知,继续履行合同客观上已无可能和必要。故小淑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任划分及退费金额确定,案涉舞蹈课程卡经升级为双项精品班,小淑申请停卡时间为2024年6月23日,此时合同约定训练期三个月已结束,应视为小淑已经接受三个月训练期,剩余两年的复训期。小淑支付的费用是基于整个课程卡的服务内容,包括训练课和复训课,即使复训在形式上被标注为“免费”,但实际上为课程卡整体价值的一部分,其与训练课相互关联,共同构成小淑购买课程卡的完整体验。
故某舞蹈机构抗辩小淑支付的费用对价已通过主课程完全实现,复训期属免费附加服务,非合同对价组成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剩余复训期与主课程三个月存在一定区别,不能仅以时长作为课程价值判断的标准。
综合小淑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考虑到“单项年卡”和“双项精品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复训期时间长短区别,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情认定某舞蹈机构返还小淑复训期费用5000元。
法官说法
区别于普通消费,这种消费模式有何特点?
本案中,小淑预先支付全部舞蹈课程费用,由某舞蹈机构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向小淑提供舞蹈训练服务,这种预先支付费用、分次享受服务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常见于健身、教育、美容等服务行业。这种消费模式履约周期长,较为依赖经营者的长期运营能力,消费者需要面临一定风险。
办卡预付了一定费用后,中途因个人原因,如工作调动、身体不适、个人意愿等情况变动不再继续锻炼,卡内余额可以退还吗?
可以。消费者享有预付消费退款、转卡、合理延期的权利。实践中,很多机构以办卡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该卡遗失后不补办”等“霸王条款”为由,拒绝退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类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卡内尚未消费的预付款可以退还。
能退多少费用?
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者过错行为的,应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服务内容的价值构成、消费者的过错程度,考量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如何向商家主张退费?
和商家沟通协商;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进行协调处理;寻求综治中心组织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林思婕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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