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出生的王某某,入伍后怕苦怕累,思想消极,4次提出退役申请,经多次谈心教育,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于11月20日被所在部队除名……
据“魅力石屏”微信公众号消息,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政府征兵办于2025年12月30日通报称,王某某拒服兵役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决定对其作出6项处罚,包括罚款27187.2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在其户口页上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以下为通报详情——
关于对王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王某某,男,彝族,石屏县宝秀镇人。2005年10月出生,2025年9月从石屏县应征入伍,服役于北部战区陆军某部。王某某入伍后,怕苦怕累,思想消极,以身体跟不上训练强度、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先后4次提出退役申请。经部队、县征兵办、镇武装部及其家属多次谈心教育,宣讲拒服兵役相关政策法规及其严重后果,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法律后果。2025年11月20日,王某某被所在部队除名。
王某某拒服兵役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巩固国防事业发展,警示教育全县适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王某某拒服兵役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1.取消其义务兵优待,按照石屏县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2倍处以罚款,共计27187.2元。
2.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在其个人户籍“兵役状况”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4.自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两年内不准出国(境)。
5.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6.作为反面典型,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石屏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延伸阅读:
拒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如何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规定: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综合魅力石屏、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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