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随州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024年2月,原告小浩(化名)与被告小玲(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
2025年2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5年3月,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开(未再共同生活)。因双方未能继续履行婚约,原告小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玲返还彩礼、“上门礼”、“五金款”、“接亲礼”等各项费用,合计30余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浩与小玲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但考虑到双方已经举办了结婚仪式,在举办仪式后又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应酌情认定由被告小玲返还部分彩礼。关于被告应当返还彩礼范围的问题,对于双方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所产生的一般性赠与支出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销均不属于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
法院认定,属于彩礼范围的款项包括:彩礼、“五金款”、“接亲礼”等,共计21.8万元。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短暂共同生活、原告有赠与支出、双方有共同生活支出、当地的风俗习惯及公平原则等因素,法院从上述被认定的21.8万元婚约财产中,酌定由被告小玲返还原告小浩共计20万元。判决生效后,小玲履行了上述返还义务。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