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李某文因生活不顺意,萌发将自家烧毁后自尽的想法,于是使用打火机将自家猪圈顶棚上的松毛点燃,致使猪圈、厢房部分房屋烧毁,邻居李某武家厨房西墙外墙熏黑,后被及时赶来的消防站、派出所等人员将火扑灭。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文明知放火的行为会引发火灾,仍然故意放火烧毁自己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昌宁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时想不开在自己家中放火,是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活难免不如意,但放火烧家,不仅无法改变不如意的现状,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家庭成员之间,只有在生活的琐碎小事上包容,在无伤大雅的细节里懂得退让,多一点包容和理解,才能化解矛盾、增进感情,留得住爱,守得住家。
记者:张恒 通讯员:刘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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