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与“牌友”相聚打麻将,短短几天内竟输掉7万余元,4名“牌友”事后均被法院判处刑罚。为何在牌桌上“赢”了钱,却被判了刑?
2024年6月,任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一家台球俱乐部内,结识了经营者黄某。得知任某某喜爱打麻将后,黄某萌生了设局诈骗的念头。他随即与方某合谋,决定以作弊手段在麻将桌上骗取任某某钱财。两人又拉拢覃某与简某入伙,由黄某负责邀约并提供场地,其余3人则在牌局中扮演“牌友”。
同年7月13日,任某某应约来到俱乐部。牌局开始前,4人设定了复杂规则,并约定使用微信小程序计分,每分代表20元。在牌桌上,方某、覃某、简某3人暗中配合,通过特定手势或牌张摆放方式传递信息,相互喂牌、做大牌型,致使任某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续“输钱”。为打消其疑虑,黄某甚至假装与任某某组成“利益同盟”,共担输赢。至7月22日案发,该团伙以上述手法连续作案7次,累计骗取任某某7万余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方某、覃某、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合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4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方某、覃某、简某作用相对较轻。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退赔。覃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方某、覃某、简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4.9万元、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钦北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简某、覃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各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黄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6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该案4名被告人以“打麻将”为幌子,通过串通作弊、制造虚假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7万余元,远超诈骗罪“数额巨大”(3万元)标准。他们的行为并非普通赌博,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
麻将本为娱乐,但一旦掺杂金钱与“熟人局”,极易沦为骗局温床。大家应对高赌注牌局提高警惕,切勿轻信“朋友邀约”;若发现牌友配合异常、输赢明显失衡,应立即离场并报警。娱乐须守法,远离地下赌局,莫让“自摸”变“自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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