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工社报道了一起因涨薪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2017年,安徽某公司员工孙某为谋求工资上涨,向领导江某转账2000元,另向两位马姓领导及舒姓领导各转账1000元,转账时均留言请求帮忙协调涨薪事宜。此后,该公司以孙某存在 “行贿” 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对该处理结果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100元,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孙某的诉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孙某向公司部分领导送礼金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仍有异议,提出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显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公司在发现孙某的不当行为后,经单位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2020年4月13日,二审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元。
孙某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9月17日,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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