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披露了“海底捞小便案”详情
时间回到今年2月,凌晨的火锅店包间内,两名17岁男生为寻求刺激往火锅里小便,还拍摄视频发到网上,一时间掀起巨大舆论风浪,让知名餐饮品牌海底捞陷入商誉危机。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轰动一时的
名誉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判令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向海底捞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监护人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220万元。

未成年人包间滋事引发企业危机
2025年2月23日,17岁的小唐为迎接两位远道而来的朋友,约上同龄好友小吴一同聚会。四个男生聊天、游戏,还喝了些啤酒。聚会持续到第二天凌晨1点多,几人饥肠辘辘,来到海底捞吃夜宵。

在小唐要求下,店员将他们引入包间。几人未再点酒,而是围着火锅玩起了“真心话大冒险”。
直至凌晨3点,包间内仍喧闹未止。两位朋友早早退出了游戏,只剩小唐和小吴继续比拼。小唐输掉一局后,为追求刺激,竟突然站上餐桌,往沸腾的火锅里小便。这一幕非但未遭小吴劝阻,反而被他用手机镜头对准,全程嬉笑记录。闹剧并未就此结束——小吴紧接着如法炮制,小唐则接过手机继续拍摄。同行的两位朋友见状,赶忙后退,显得十分尴尬。
临走前,小唐还将桌上的筷子、盘子、杯子一股脑扔进火锅里,甚至把餐椅搬到了餐桌上。事后,店员进入包间清理,只见碗碟狼藉、桌椅杂乱,当即拍照存证并试图追回四人,然而几人早已离开。
2月27日,小吴突发奇想将自己拍摄的小唐向火锅里小便的视频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尽管经友人提醒后他慌忙删除,但却为时已晚——短短几分钟内,视频已被多次下载,并随即出现在了热门网络平台上,还被配上“海底捞火锅里小便”等文案。

一时间,网络舆论哗然。一部分是对小唐、小吴荒唐行为的指责,另一部分则是对海底捞品牌环境与食品安全的质疑。海底捞门店的网络评论区不断被负面评价刷屏,门店还接到了大量消费者的咨询与投诉,多地门店客流应声锐减,品牌口碑更是出现了断崖式下跌。
餐饮企业为护商誉起诉要求赔偿
2月28日,海底捞总公司发现网络舆情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向四川当地警方报案,并在全国范围内排查涉事门店。同时,与相关网络平台沟通下架视频,遏制负面影响扩散。经四川警方调查与企业自身排查,于3月6日确定了涉事门店位于上海市。

3月7日,海底捞上海公司向警方报案。警方随即传唤小唐、小吴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面对监控录像、现场照片、消费记录等证据,小唐和小吴如实承认,并表达了悔意。第二天,上海警方认定小唐、小吴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并发布警情通报。
为消除负面影响,海底捞上海公司马上更换了门店的全部餐具,并对整个门店进行清洗消毒。3月12日,海底捞官方微博发布事件说明,向消费者诚恳道歉,承诺对2月24日至3月8日期间,在涉事门店堂食顾客的4109单消费全额退还餐费,并按消费金额的十倍给予补偿。
退款补偿以及负面舆论造成的经营损失,让企业承受了巨大的压力。3月14日,海底捞总公司、海底捞上海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唐、小吴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需依法担责
海底捞总公司与海底捞上海公司认为,小唐、小吴故意向火锅内小便并传播视频,污染了餐具,还让品牌商誉严重受损,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二人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纵容孩子实施侵权行为,也需承担责任。遂要求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餐具损耗费与清洗消毒费15万元、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2300万元,以及维权开支等1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转达了小唐、小吴承认错误的态度,表示二人此前已在公安机关录制道歉视频,若需公开道歉,愿意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配合。但就经济赔偿,小唐、小吴及其父母认为,赔偿范围应限于包间内受污染餐具的必要更换或清洗费用,其余赔偿要求与小唐、小吴的行为缺乏关联。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唐、小吴明知向火锅内小便会污染餐具,仍为寻求刺激故意为之,还相互拍摄视频。二人在能够预见视频公开可能引发网络传播及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小吴仍主动发布,小唐则持放任态度。发布的视频内容具有强烈侮辱性,引发公众对海底捞品牌的负面评价。综上,小唐、小吴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损害了品牌经营企业的财产权与名誉权。
关于赔偿金额:
第一,餐具被污染后,企业需全部更换并对门店彻底清洗消毒,否则难以恢复消费者信任,该部分合理费用属于侵权损失范围,法院酌情支持13万元。
第二,侵权行为导致受影响时段内消费者在涉事门店的消费体验与预期不符,企业向消费者全额退款,既是对消费者的合理补偿,也是修复自身商誉的必要举措,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予以支持。而“十倍价款补偿”是企业自主作出的商业决策,与侵权行为无直接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负面舆论造成企业短期内客流量减少,经营收入下降,也属商誉损失范围。综合前述因素,法院酌情支持赔偿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共计200万元。
第三,企业因维权支出律师费、取证费等费用,法院根据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酌情支持赔偿7万元。
关于责任主体,在经济赔偿方面,小唐、小吴系未成年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两名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在赔礼道歉方面,两名未成年人年满17周岁,能够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赔礼道歉的意义,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不但未超出其承受能力,还能促进其人格健全发展;四名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也需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即便两名未成年人曾在公安机关录制道歉视频,也并非针对企业的道歉行为,不具有恢复企业名誉的功能,不能替代法院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但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两名未成年人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时,可对身份信息作适当隐私保护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指定报刊上向企业赔礼道歉,监护人赔偿企业餐具损耗费与清洗消毒费13万元、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200万元、维权开支7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坊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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