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双臂缺失,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却有手印记录?近日,四川崇州法院办理了一起因冒名登记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在细致厘清法律关系后,承办法官并未“就案办案”,而是依托司法建议联动民政部门,从根源上化解了这起本不成立的“婚姻”纠纷。
起诉离婚牵出“偷梁换柱”的冒名婚姻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兄弟关系,哥哥李某甲年幼时因故双手截肢。
1991年4月,李某乙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为了规避结婚的年龄限制,他冒用哥哥李某甲身份证明材料与杨某某在行政机关登记结婚。
据介绍,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手印主体实为李某乙,结婚证照片是李某乙与杨某某。之后,李某乙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今年6月,杨某某向崇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李某甲婚姻无效。
司法建议推动撤销案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属于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若发现自己的身份被人冒用登记结婚或者对方冒用他人身份与之结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案件中,原告杨某某起诉时早已超过前述法定期限,若机械适用法律条款,驳回起诉,案件审理便将就此止步,当事人将无法摆脱冒名婚姻的枷锁,陷入维权僵局。
为此,承办法官并未简单结案,而是依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3款“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之规定,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将案件移送崇州市民政局依法处理,并同步发出司法建议书,阐明冒名登记事实,建议民政局自行撤销李某甲与杨某某的婚姻登记。
建议发出后,崇州市民政局积极回应,依法审核、及时处理,目前已撤销案涉婚姻登记。至此,这段持续34年的冒名婚姻,在司法与行政的协同努力下,得以妥善解决。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