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22日讯(记者 郭一鹏) 近年来,各地因“路怒”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屡见不鲜,部分驾驶员情绪失控在道路上肆意别车、追逐竞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这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了一起案例,两名涉事司机因构成危险驾驶罪,双双被判刑。

近日,浙江台州,朱某驾车在过信号灯路口时低速缓行,被后方司机高某鸣笛、闪远光灯提醒后心生不满,故意低速压车妨碍后车正常行驶。高某试图超车上前理论,但朱某仍通过强行变道、减速等方式进行拦截,随后引发双方长达10多分钟的别车、追逐竞驶。经查,事发路段为限速50km\/h的城市主干道,朱某、高某二人驾驶车辆的时速均超过限速50%,且在追逐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违规超车、反复并线、曲折穿插等多项违法行为,严重威胁过往车辆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扰乱公路通行秩序。12月8日,法院判决朱某、高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此事并非个例,江苏海门法院近日也审理的一起因“路怒”引发的刑事案件。2023年9月,被告人吴某驾车行驶至海门区某路段时,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突然超车至其车辆前方并故意刹车,吴某遂心生不满,连续两次加速撞击陈某某驾驶的轿车,导致该轿车右侧车门、右侧车头大灯等部位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4882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其在侦查初期未完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至侦查后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事后,吴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开斗气车,行为非常危险,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开斗气车其实就是‘路怒症’的一种。”一位事故交警向记者介绍说,从表现形式来看,轻的可能是互相说粗话、摁喇叭,鸣笛催促;重的就是争道抢行,随意变道和“别车”。 交警表示,开斗气车的处罚并不是罚款记分那么简单,情节严重的就像以上两起案例,构成刑事犯罪。
那么,遇到类似的情况该如何避免让自己“上头”呢?交警表示,驾车时应当调整心态,遇事不要轻易动怒,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平稳的心态,避免自己成为“造怒者”。“尽量营造舒适、放松的车内环境。在驾车途中心情烦躁时,可以通过开窗流通空气,也可提高司机的积极情绪。”交警同时提醒,遇到“路怒者”时,要通过合法方式处理,必要时向交警部门反映,切不可因为对方“造怒”,让自己也变成“路怒者”。此外,车主应尽可能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如在行驶过程中遇突发情况,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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