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养老院纠纷二审判决。2025年2月12日凌晨,养老院老人刘某要求外出活动,护理员为防止其摔倒,用绳子将其固定在轮椅上后离开。随后,刘某自行乘电梯到一楼大厅,因无法解开固定绳,试图用打火机烧绳脱身,引发火灾,最终不幸身亡,期间未有工作人员及时到场。 随后,刘某家人提起诉讼,认为:第一,刘某日常身体情况并非一定需要束缚带进行约束;第二,敬老院未规范使用束缚带,而是仅用一个易燃的尼龙绳,造成刘某在危急时刻不能自行解开;第三,护理员孙某未尽到看护责任,因此提出应认定敬老院负全责。 但敬老院认为,三方已签署合同,在《老人外出与自由活动约定》中明确,“老人在敬老院内自由活动、不同意老人自主决定离院外出,如因老人违反上述规定、指令或因老人自身过错原因、疾病而导致的其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老人及监护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敬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在《住养人员安全告知书》中也有载明,“为避免躁动的老人、座椅不稳的老人、认知障碍的老人出现跌倒等意外,为避免有攻击性和伤害性行为的老人伤害他人,敬老院采取保护性措施,由此可能会出现软组织损伤、皮肤损伤等情况。”因此,应当负部分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点火行为的危险性,对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同时养老院未尽到充分看护义务,也存在过错。判决养老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605,722.6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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