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帮朋友跑个腿,没赚多少钱,跟着蹭两口,这也犯法吗?”
生活中,有人仍对这类行为抱有模糊认识。对此,法律究竟如何认定?让我们从广东省茂名市近日判决的一宗贩卖毒品案件入手,厘清误区,读懂禁毒红线。
案情回顾
柯某、吴某是一起吸食毒品的“毒友”。2024年11月,吴某拜托柯某帮忙联系上家,帮他购买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和别名“奶茶”的苯二氮卓毒品。柯某联系上线卖家购买毒品后,就去到吴某家中与吴某一起吸食毒品。短短四天时间,柯某就向吴某先后10次提供了共计14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3次提供了3包毒品“奶茶”,共获利117元,有时干脆就“蹭吸两口”当工钱。

案发后,柯某坚称自己只是“帮朋友代购”,从中赚取微弱的差价,也没有主动贩卖,顶多算是“吸毒”,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包括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以毒品作为酬劳等“以毒抵酬”情形),属于变相加价贩卖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柯某多次代购且通过“少量获利+蹭吸”方式牟利,已超出单纯代购范畴,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117元“差价”+“蹭吸”,换来了三年多的牢狱之灾。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这些误区,可能会让你触犯法律!
Q:没赚现金,就不算牟利?
A:有人认为,只有加价倒卖毒品赚了钱才构成贩卖毒品罪,“蹭吸”只是朋友间互相“帮帮忙”。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代购者通过“蹭吸”“买烟买水”作为报酬的,也属于“变相加价牟利”,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Q:只是帮忙“代购”,不构成贩卖?
A:在毒品上下家互不认识、吸毒者没有毒品来源的情况下,“代购”行为事实上促成了毒品交易和流通,同样侵害了国家毒品管理秩序和公共健康权益,与主动贩卖毒品行为具有同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Q:吸毒只是违法,不是犯罪?
A:单纯吸食毒品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若实施为他人代购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或运输毒品等行为,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柯某除本人吸食毒品外,还多次为其他吸毒人员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该行为实质上是促进毒品流向消费终端,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及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坚决远离毒品。不仅要拒绝吸食,更不得为他人代购、运输、储存毒品或容留吸毒。哪怕是“帮忙”“蹭吸”,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
不要心存侥幸。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责任。“量少次多”也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警惕伪装毒品。依托咪酯和苯二氮卓等毒品常伪装成普通电子烟、速溶奶茶。若遇他人以“帮忙、赚小费”为由代购不明来源的“电子烟、饮品”等可疑物品时,请务必警惕是毒品陷阱。
毒品面前,没有“无辜的帮忙”,也没有“无害的蹭吸”,守住法律底线,坚决远离毒品,才是对自己和家人的最大负责。
【茂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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