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被杀案”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自首

2025-12-20 15:41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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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成都市郫都区27岁女子王紫雅在家门口被杀害案宣判,被告人梁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被杀案”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在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而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梁某滢家人对其严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再次在上述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在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遂通过其母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一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打斗中,王某雅受伤倒地,保安拨打电话报警。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滢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就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作了补充说明。

  一、关于被告人梁某滢行为定性的问题

  被告人梁某滢多次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本案中又无故在王某雅家外敲门、吐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王某雅在母亲提醒并电话通知保安到场的情况下开门质问,梁某滢对此不满,与王某雅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冲突中梁某滢持刀捅刺,造成王某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梁某滢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即便王某雅在此期间拿起摆件击打对方,也系为避免受到对方伤害的自保行为,在当时情境下并无不当。梁某滢持刀捅刺王某雅的行为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梁某滢不构成自首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案发后小区保安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另一保安在梁某滢离开现场回家途中全程跟随直至民警到达,梁某滢客观上无法逃脱,且其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所提梁某滢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问题

  被告人梁某滢所住小区多名住户的证言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梁某滢2024年1月至案发时的电话和微信记录、2024年2月梁某滢父亲拨打120电话录音均证实,梁某滢作案前存在精神异常。2023年8月因梁某滢敲门滋扰其他住户,双方报警后民警的出警记录证实,梁某滢的行为异于常人,可能存在精神问题,民警要求其父母严格管理。王某雅母亲案发当天与王某雅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案发后的证言反映,其也认为梁某滢精神异常,提醒王某雅不要开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对梁某滢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本案鉴定机构经法定机关审核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均取得法医精神病执业资质,鉴定检材来源于公安机关依法搜集的证据材料,并经精神检查、医学辅助检查等合法程序及方法形成鉴定意见。庭审时,法院通知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当庭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该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梁某滢在案发期间因患精神疾病,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予以采信。公诉机关与辩护人所提梁某滢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四、关于被告人梁某滢量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执行方式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案发时梁某滢处于精神疾病不全缓解期,对其行为缺乏适当的估计和预见,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体现了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恶性犯罪的依法严惩。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6月9日,成都郫都区红光街道中航城小区内,27岁女子王紫雅在家门口被住在同小区的35岁女子梁某某持刀杀害。

  起诉书称: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被害人住址,王某某通过母亲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某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二人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打斗。

  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部、面部、胸部等处捅刺10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65岁的保安黄某乾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某随之受伤倒地,黄某乾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后,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成都市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后,王紫雅的母亲王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希望媒体报道时使用她女儿的真实姓名,照片也不用打码,让大家记住她的女儿。

  11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病、应承担多少刑事责任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梁某某承认不认识被害人,并表示不想杀人,是因为受害人骂她。被害人家属称,梁某某在法庭上否认自己有精神病,称其是正当防卫,也因此和她的辩护人发生分歧,庭审持续11个小时后,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解除自己的辩护律师,法庭宣布休庭。在解除了辩护律师之后,相关部门为梁某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并于12月16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本次庭审也按她本人的意愿为其作正当防卫辩护。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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