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劳动者,因私请假后,在回家的通勤路上遭遇事故受伤,这能算工伤吗?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这类情形提供了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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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回家遇车祸,工伤认定起争议
蓝晶晶(化名)自2014年9月起在西丰公司(化名)担任中空折弯工。
2021年12月某日,她口头向主管请了当天下午的事假并获批准。中午12时打卡下班后,她像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返回租住处。不料,仅10分钟后,在途经某路段时,与陈奇(化名)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蓝晶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奇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2年3月,蓝晶晶向被告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其情形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原告西丰公司不服被告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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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请假后返家属“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应属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蓝晶晶请假后回家的路程,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
蓝晶晶的经常居住地为港北区某街道某某村,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蓝晶晶虽系口头请假,但已得到原告西丰公司主管王伟的批准,蓝晶晶当天下午无需上班,当天早上上班即中午12时下班后,已属于蓝晶晶的正常下班时间,蓝晶晶于该时间段从公司返回租住地方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须,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因此,法院认为,蓝晶晶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对于原告西丰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西丰公司的诉讼请求。西丰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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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厘清法律边界,筑牢权益防线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三个核心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往返行为以“上下班”为直接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往返时间处于合理区间内;
三是路线要素,即往返路线符合常理且为必要路径。
在本案中,蓝晶晶到岗后因私事请假,且已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其离开工作单位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从时间上看,蓝晶晶在请假获批后回家,事故发生时间与请假时间紧密衔接,属于“合理时间”范畴;从路线上看,蓝晶晶选择的回家路线系其日常上下班的固定路线,符合“合理路线”要求,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以及工伤认定应遵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因此蓝晶晶因私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遇意外及时留存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共同筑牢劳动权益保障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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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作者:黎丹霞、黄晓梅
综合: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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