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做出宣判:被告人朱某、高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回顾
2025年10月6日,正值中秋佳节。当晚22时许,朱某驾驶黑色小型轿车在路桥区新安南街与卖芝桥路信号灯控制路口低速行驶时,被后方行驶的白色小型轿车车主高某,多次鸣笛、切换远近光灯催促。此举引发朱某不满,故意低速压车,阻碍后车正常通行。

起初,高某尝试变换车道,但朱某仍持续通过强行变道、减速等方式拦截。感受到明显的挑衅后,高某准备超车上前和对方理论。

于是,一场惊险的“斗气追逐”在城市道路上演……
朱某多次故意别车,阻止高某超车;高某也不甘示弱,加速追赶,双方一路“斗气”,互不相让。

在长达10多分钟的追逐过程中,高某驾车紧追朱某的车辆,沿新安南街向东疾驰,再追至泰隆街、桐方线等路段,直至朱某的车辆驶上肖洋高架桥后脱离视线,整个追逐距离约4公里。当晚22时20分,高某选择报警。
接警后,台州交管支队直属三大队迅速介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还原案件经过。

经查,事发路段为限速50km/h的城市主干道,朱某、高某二人驾驶车辆的时速均超过限速50%,且在追逐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违规超车、反复并线、曲折穿插等多项违法行为,严重威胁过往车辆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扰乱公路通行秩序。
12月初,朱某和高某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二人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高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一时斗气,把小事闹大,触犯了法律。判决后,双方都非常后悔。

▲ 高某:“自己犯的错,就是后悔。当时也没想到一个意气用事搞到现在这样了,以后开车遵纪守法,也是对我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的负责。”

▲ 朱某:“因为年轻,然后没有冷静地处理这些事情,确实有点太冲动了。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大家的不负责任。要规范驾驶,不和别人开‘斗气车’,安全第一。”
交 警 提 醒
我国交通法规中有规定,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路遇其他人的不文明行为,若提醒无效应保持冷静理智,保存证据后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切勿因一时激愤采取强行超车、别车等方式“出气”,否则极易引发双方斗气追逐,将自身和他人生命置于危险境地,更会危及公共安全!万一造成交通事故,极可能导致车毁人伤、家破人亡!
道路不是竞技场,容不得争强斗狠。遵法守规是交通安全的基石,礼让尊重是促进和谐的润滑剂。开车上路不仅要考虑自身安全、方便,更要考虑个人不文明、违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和整个道路交通的不利影响!
文明交通的本质,是敬畏法规,尊重生命。礼让不是懦弱,而是智慧;冷静不是妥协,而是担当。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树立“安全出行 文明出行”意识,以“让”驭行,尊“礼”成风,共同守护出行平安有序、道路和谐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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