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独居女子离世,无法用遗产购买墓地”,引发关注

2025-12-16 19:38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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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主笔 沈彬

  近日,46岁独身蒋女士的身后事,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蒋女士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也已经去世,今年10月突发脑出血,昏迷在病床上,医院需要家属签字。远房亲戚吴先生(吴先生的爷爷的姐姐是蒋女士的奶奶)在得到医院通知之后,和蒋女士的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

  但是,蒋女士于12月14日过世了。关于蒋女士的身后事,作为远房表弟的吴先生、蒋女士的生前好友,和居委会等方面产生了一些“分歧”。吴先生想从遗产当中分出一部分,为蒋女士买一块墓地。而区民政局也明确表态: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

  对于无法定继承人的,又没有立遗嘱的,其遗产最终收归国有,有不少人将之理解为“与民争利”,甚至斥为“死人钱被国家收走了”。基于这个误解,不少人又恶意揣测民政部门在处理遗产时的作为和动机。

  其实,民政部门作为《民法典》明确的无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这项新兴的业务目前还没有成熟的规范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

  更需要澄清的是,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主要职能是为了解决遗产的无主状态,推动遗产的依法分配,甚至为了完成民事诉讼程序来主动“当被告”。

  这并不是大家脑补的,民政部门就可以直接把逝者的财产“收归国有”,而是民政部门要通过法院,经过复杂的法律诉讼——起诉指定遗产管理人;继承纠纷之诉;无主财产确认程序等——来依法处置遗产。

  设遗产管理人是为解决程序“死循环”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980年代的《继承法》就做出了这一规定。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几乎一直处于“空转”的状态。“归国家所有”,那么到底由谁来执行?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之前一直是法律空白。

  《民法典》对这一法律模糊状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赋予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能,是为了尽快解决遗产的“无主状态”,牵头推动诉讼解决,解决程序“死循环”。

  之前的《继承法》以及目前的《民法典》规定了在遗嘱继承之外的法定继承顺序,包括:逝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就是说,在前面这个序列之外的堂兄弟、表姐妹、侄子、外甥等,都不是法定继承人,除非由死者的遗嘱明确,都没有法定权利继承遗产。

  那么,《民法典》为什么不能够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呢?为什么不把表弟、侄子这样的亲戚也纳入可继承遗产的范围内?

  中国人讲“一表三千里”,如果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能会产生更加复杂的民事纠纷。目前的法定继承人基本上就是近亲属的范围,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扶养、赡养、照顾等义务,有付出才有继承,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如果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能的结果是“逝者生前无人问”,死之后各种表弟堂妹来争财产。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远房亲戚生前照顾逝者的,比如吴先生照顾蒋女士,也可以适当分得财产。

  但是从程序上说,必须要有人牵头“代理死者”,理清债务、推动诉讼程序等等。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实际上意味着死者去世之后,没有亲戚能代理其财产管理,使财产陷入“无主状态”,既没有办法偿还生前债务,也没有办法过户房产、维修房屋,更不要说提起诉讼。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就是来推动问题解决的。它不是作为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管理”的,而是作为民事关系当中的“平等一员”,和其他的利害相关人,比如死者的债权人、生前照顾者,一起来参与民事关系。

  民政局需要频繁“当被告”来完成法律程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2月发布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规范遗产管理流程,做出了制度探索。

  第一步,利害关系人(比如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有意愿想分遗产的亲属)到法院起诉,要求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之后,民政部门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第二步,区民政部门履行清理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

  之后,利害关系人去起诉民政局这个遗产管理人,诉请分得若干遗产,由法院酌情作出判决。

  之后,有财产剩余部分的,再由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无主之诉”,确认“无主财产”,然后公示,最后收入国库。

  可以看出,为了追求遗产处置的合法性,所以程序相对繁琐,要打若干场官司,而且民政部门还得频繁地“当被告”。

  律师张玉霞在谈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说:一般会尽量劝对方(有意愿分得遗产的死者的生前亲友)尽快去打官司,“恨不得直接帮对方找个律师”,“如果法院认为对方有继承权把房子判给对方,也行”,对民政部门来说,经过法院的诉讼,合法分配了遗产,就是履行了法定职责,而并不是希图从中占有财产。

  民政部门充当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是为了落实财产权属,避免形成“无主财产”。从具体的程序上说,民政局要作为被告被多次起诉,甚至还需要引导利益相关人来主动起诉自己。

  如果没有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牵头推动诉讼,程序就可能进入死循环。逝者生前的债权人或者其生前的照顾者就无法找到相应的人进行起诉。

  在此之前,上海徐汇区独居老人葛老伯逝世之后,其堂弟夫妇起诉了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区民政局。最后法院根据其堂弟夫妇照顾葛老伯的频率、付出,酌情判定两人分得当时葛老伯所有存款和保险金共130万元,但葛老伯的房产被判决收归国家所有,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原则。

  回到这次蒋女士的身后事,吴先生希望能够为其购买一块墓地,区民政部门也表示认同,但是相关的程序恐怕也并不简单。可能需要通过诉讼,先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再诉讼分配蒋女士的遗产,作为墓地的合理支出费用。

  我们看到一个现实:未来,相当数量的都市人在走进生命最后阶段时,会面临没有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尴尬。其实这种“孤独死”的状态,也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而目前的中国遗产管理制度还在试水过程当中,很多制度细节还需要摸索。

  所以,希望社会多给民政部门一些时间、多给一些支持,共同摸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便捷地处理“孤独死”身后事的机制。民政局担任“孤独死”遗产管理人,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了合法处理遗产,避免进入程序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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